危险品运输车(罐式)设计准则及要求概览

危险货物作为一种特殊品类,在道路运输中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此,国家工信部、交通部、认监委等多个部门针对危化品运输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涉及的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繁多,故小编在此对危险物品运输车(罐式)相关标准做以总结归纳。

危险品运输车(罐式)设计准则及相关要求


罐式车辆分类

罐式车辆按结构和用途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具体见下表。


整车方面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结构应符合GB21668、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JT 617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标志及标识要求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 7258 第4.1 条、及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 GB 20300 第5条要求:

1、总质量≥12000kg 的罐式货车、及总质量≥10000kg的罐式挂车应在其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应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3 的规定。且若打刻在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与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常压罐体前端面;

2、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3、危险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属性、有效容积、额定装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

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除设置常规车声反光标识外(按GB 7258-2017第8.4.1、8.4.2 条),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电橡胶拖地带要求

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100mm2 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导静电拖带的尺寸、配重质量、拉伸强度、硬度及导电性应符合JT 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

紧急报警装置要求

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5km/h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启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噪声要求

罐式汽车在额定流量工作时,距操作舱中部前方1.0m、离地面高度1.5m 处的噪声应满足:采用底盘发动机取力:≤90dB(A);独立发动机≤94dB(A);


制动系统方面

1、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其系统性能应符合GB/T13594;

2、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3、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4、总质量≥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还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

5、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GB12676 规定的ⅡA型试验。


行驶系统方面

1、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且所有车轮不得使用翻新的轮胎;

2、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3、总质量≥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4、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 的要求。


上装系统方面

罐体及管路设计要求

1、运输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外介质的罐式车辆的总容量限值应符合下列公式:

2、运输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内介质的罐式车辆的总容量限值应符合下列公式:

3、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20 立方米;

4、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

5、油罐车的油罐应能承受至少35kPa 空气压力,不得出现渗漏和永久变形;吸油管路在做自吸试验时,应无渗漏;压力管路在作业时应无渗漏。

常压罐体制造要求

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4.1和GB 18564.2 的规定,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其进料口、卸料口的型式、位置应考虑受到意外撞击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罐体顶部设计要求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如有安全阀、通气阀组件以及检查孔、装卸料阀门、管道等附件设备设施,应设备能承受2倍车辆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惯性力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具备有能将聚集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结构或功能;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

罐体上的管路设计要求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且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应≥150mm。


动力系统方面

1、总质量大于2000kg 的爆炸品运输车辆的发动机为压燃式;

2、发动机排气管出口应装在罐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当受车辆结构限制,发动机排气管设置在货箱底板下面时,应在排气管与货箱底板之间加装隔热板),排气管的布置应能尽量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应≥200mm,与裸露的电气开关距离≥100mm,并安装符合GB 13365 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400L。


电气系统方面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GB21668的规定;

2、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24545 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80km/h;

3、应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 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 相关规定。